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主要使用产业组织学的产量竞争(古诺竞争)模型与创新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计量经济学。
本书在方法论上的主要创新是,将产量竞争与创新竞争融为一体建立动态理论模型。创新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效应——流程创新的成本节约效应和产品创新的需求刺激效应,以往的产业组织模型很少把产量竞争与以上两种创新结合在一起。部分文献进行过这样的尝试,但其理论模型是静态的。部分产业演化博弈模型实现了动态竞争与两种创新效应的结合,却忽略了企业之间的产量竞争。以往的研究还存在难以考量企业自由进入市场的随机性、难以模型化行政垄断制度以及开环均衡等问题(相关文献综述详见第三章)。第三章将克服以上困难,尝试以博弈论和动态最优控制理论,构建一个动态的创新与产量竞争模型,以研究行政垄断对产业经济和市场结构的具体影响。
在第五章,本书以新贸易理论和序贯博弈法,首次探讨行政垄断与FDI、国际贸易的关系,使FDI行政垄断实现了较彻底的模型化。
在动态分析和求解模型的过程中,本书将结合比较静态分析法、解析解分析(主要在第五章)和数值模拟法、数值解分析(主要在第三章)。
在实证研究方面,本书的主要创新如下:国内外关于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结论莫衷一是,本书尝试将行政垄断产业和竞争性产业区分开来,以截面计量模型进行样本分组回归。实证结果与理论研究完全一致——行政垄断制度对一个产业的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确实产生了关键影响。本书据此提出:忽略行政垄断的制度因素,可能是以往国内外关于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实证研究出现结果不显著、不稳健,甚至互相矛盾的根本原因。
第六章的豪斯曼(Hausmann)检验发现了地区性行政垄断在计量经济模型中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本书使用工具变量法对行政垄断的区域经济绩效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由于地区性行政垄断这种地方官员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内生于经济系统,以往常用的OLS估计会低估地区性行政垄断的危害,因而不完全适用于地区性行政垄断的实证研究。
目前,国内行政垄断理论主要停留在计量经济研究和法学研究层面,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经济学研究较少,全面剖析行政垄断在不同层面产生的多种经济绩效的文献也不多。本书在理论模型构建和实证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多层次创新,并结合转轨时期中国市场环境和经济制度的现状与特色,从一些崭新的角度对行政垄断的经济绩效展开系统性研究。本书尝试对中国行政垄断理论进行补充和拓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垄断历来是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主题,但由于制度和历史上的差异,西方经济学界对行政垄断的研究有所欠缺。本书以产业组织理论框架及其经典模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制度,对于将行政垄断正式纳入产业组织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本书不仅增进了学界对行政垄断及其经济绩效的理解,还为今后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和经验素材,对于行政垄断案件的判罚具有一定参考作用。本书的研究结果还表明,消除行政垄断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关键前提,产权改革离不开行政垄断制度改革。该结论对于我国今后的改革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1]本书所指的国有企业泛指国有控股企业、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
[2]本书涉及世界500强的数据均来源于《财富》杂志网络版。在《财富》杂志评选出的2010年世界500强中,大陆企业包括: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江苏沙钢、武汉钢铁、中国北方工业集团、中国南方工业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神华集团、中国国电、中国联通、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一汽集团、东风汽车、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河北钢铁集团、中国中钢集团、上汽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总公司、中国电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中国南方电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平安保险、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通信、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华为、大唐集团、华润总公司。其中,只有江苏沙钢、平安保险、华为是民营企业。
[3]“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摘自“十七大”报告。
[4]相关研究有Mcmillan和Naughton(1992)、Dewatripont和Roland(1992a,1992b,1995)、Woo等(1994)、田国强(1994,2001)、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哈勒根和张军(1999)、Castanheira和Roland(2000)、樊纲(2000)、平新乔(2000)、林毅夫(2002)、杨开忠等(2003)、陈钊(2004a)、樊纲和胡永泰(2005)、吕炜(2005a,2005b)、王永钦(2006)、Qian等(2006)、解明(2007)。
[5]“经济宪法”之称谓引自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2006年6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报告(安建,2007)。为行文简洁,本书使用的中国法律名称缩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如《反垄断法》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6]王晓晔(1996b)甚至提出,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公平竞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7]《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时,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都高于《反垄断法》,“上级机关”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行政垄断案件。
[8]甚至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并不止于中国特色,实则世界特例——“目前我国盛行的行政垄断既非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而是世界经济史中的一个特例”。(薛克鹏,2007)
[9]主要指符合“行政法”。我国的“行政法”主要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行政法”体系内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
[10]原文为“反对行政垄断是个人权利和自由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是全社会维权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1]原文为“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安建,2007)
[12]本书作为经济学著作,其实不存在上述逻辑问题。首先,行政垄断违不违法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其次,本书所定义的行政垄断是中性的“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我们无法也不会尝试去判定行政垄断“是否违法”和“是好是坏”。
[13]无论是投资主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掌握行政垄断权力的行政机关都实行集中制。部门领导和地方官员的个人行为无疑会影响到行政垄断制度的具体执行。现实中的企业项目核准申请能否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领导的个人意愿。即使是制度属性较强的行业性行政垄断也会出现个人行为的“随机性”(邓启惠,1996)。鉴于这种随机性的难以考量,本书假设,行政垄断制度的执行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的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本书不考察制度执行过程中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随机性。但本书会在第六章考察个人行为在地区性行政垄断实施过程中的局部影响。
[14]“法律法规未禁入”指的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5]该观点来源于现存的部分研究。漆多俊(1997)指出:“行政性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权,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过勇和胡鞍钢(2003)将行政垄断定义为“政府主动的行为,为了保护其原来所属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主动‘创租’”。王俊豪和王建明(2007)提出:“(行政垄断下的)企业实际上是受到政府保护和支持的特殊企业。一旦企业被割离了与政府(或其行政权力)的特殊关系,行政垄断便不复存在。因此,从本质上看,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
[16]本书并非要否定自然垄断的存在性,而是通过剖析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理论和现实中的差异,解释以往经济学界产生重大理论分歧的主要原因。关于成本函数的先验性对于一些经济学定理和规律的重要性,陈林和朱卫平(2009)以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为例,进行了理论分析。
[17]下文各章将对这些具体的行政垄断制度一一展开分析。
[18]数据来源见第八章的尾注。
[19]Performance可翻译为“结果”,但国内学界常用的翻译为“绩效”。
[20]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具有“非国家意志”(邓保同,1998)、“少数人的利益”(杨兰品,2005a;王建明,2007)、“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薛克鹏,2007)等特征,因而不同于国家垄断。这其实也是行政垄断不同于进入规制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