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启示
3.3.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横向合作日益加强
3.3.1.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更趋合理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简称《伯尔尼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简称《WIPO公约》)、《专利合作公约》(1970年,简称“PC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简称“TRIPS”)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共同构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框架。
从发展过程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经“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和“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成员国越来越多,保护的方式由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保护的内容从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发展到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保护的范围从最初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号、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扩大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印刷字体、奥林匹克会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的效力从纯粹的“软法”走向可制约和执行的“硬法”。这一切知识产权公约内容的变迁说明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越来越趋向开放、合作,也越来越趋于合理、同化。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常遭遇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都纷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框架性条约的缔结,并加强南南合作,在原则性问题和重大制度设计上表达自己的立场、主张和诉求,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剪刀差”和利益的不均衡性。比如,巴西、阿根廷等国家于2004年提出的“WIPO发展议程”,就是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约束条件采取积极举措,主动地参与并融入知识产权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对不合理条款予以坚决抵制。这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在发展中渐趋合理,会更多地照顾到知识产权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
为了适应新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越来越多地更关注网络环境的盗版侵权和规模复制问题,越来越重视创意、表演者、传播者等的权益保护,世界各国也都在寻求全球性框架下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问题解决方案。例如,由日、美等少数几个国家发起的《反假冒贸易协定》、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先后进入了国际社会的视野。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保护框架越来越合理,保护理念越来越开明,保护机制越来越强化,保护影响也越来越全球化。
3.3.1.2 知识产权跨国保护机构日渐增多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的凸显,国际协调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国政府在区域间或全球范围内相继成立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很多民间智力团体和行业协会也纷纷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NGO)。这些组织有官方强制性的,也有民间研究型或提供信息情报类的,它们都助推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和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是国家及非政府组织在WTO和WIPO构建的框架下,通过国际会议、国际论坛、多边协商等方式,推动保护发明创造、保障公共健康、维护生物多样性、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切与文学、艺术、科技相关的框架性体制建立和“软法”制定,使之成为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以实现多渠道的冲突协调解决机制。如果“软法”及其部分条款、重要性机制能得到多数成员方的支持或赢得共识,就可以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定或修订过程中予以增补、新设,使其转化为“硬法”的约束性条款。知识产权跨国保护机构在这些立法的研究和转化方面,有着功不可没的贡献。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跨国保护机构成立起来,使国际的对话和联系机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欧亚专利组织(EA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有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国际商标协会(INT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EGEDA)等。
知识产权跨国保护机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成果,就是通过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DSU”),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的框架下,构建了精细的操作程序和交叉报复的机制。为了达成知识产权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前的国际条约往往回避了知识产权执行机制问题,将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纠纷解决和执法措施授权各成员国自行规定,但在TRIPS协议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本协议的特殊规定之外,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文本达成的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应适用于就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协商与解决”。这样,WTO体制下一般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应地延伸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可以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裁决解决无法协商、斡旋或调解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可见,知识产权跨国保护机构的发展史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软到硬,从争议到共识的发展历程,虽然随着知识产权新问题的不断呈现、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矛盾不断丛生,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争议会越来越多,但相应达成的共识也会越来越多,在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会进一步加强。
3.3.1.3 知识产权执法呈现跨国联动的趋势
在复制无所不能、传播无孔不入的新技术时代,盗版、盗链和跨区域网络侵权的行为十分猖獗,屡禁不止,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了积极应对日趋恶化的知识产权维权环境和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出于对TRIPS与WIP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与执法现状的不满,2010年以来一直在磋商对话,以达成新的国际规则来约束、惩罚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服务贸易的基本秩序。由此,《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应运而生。这两个协议的共同宗旨是加大全球打击假冒、盗版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国际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
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在社会、经济全领域的蔓延,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进一步催化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变革,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各国都在寻求统一的保护框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方面,欧洲专利局准备实施一体化的专利公约;中、美、欧、日、韩、俄等知识产权大国正在酝酿全新的互认机制,认可彼此审查的专利授权结果,未来将有可能出现“申请在少数国家审批,多数国家生效”的制度。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各国开始积极谋求跨国协作执法,在不突破知识产权和国家主权的地域性基础上,寻求实质性的合作执法,使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符合各国利益,真正实现最大化的共赢利益。
由于知识产权与贸易、投资已经完全融合,难以分割,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日益重视的关键领域,也是实施国际贸易交叉报复的重要手段。因此,近年来各国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都在不断加强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合作,不断加深与其他国家的对话与沟通,不断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多边谈判与规则制定。2006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专门成立新的“知识产权执行办公室”,使知识产权与服务、投资工作相互分离,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跨国执行。2007年,中美海关在华盛顿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就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经验、数据交流、技术运用、信息通报和人员合作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向。中国警方也通过积极磋商,签署谅解备忘录、合作协议等形式,与各国执法机构相继建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中欧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项目等双边协作机制。
2007年,中国与英国、美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致通过了《深圳宣言》,积极开展假冒信息通报、侵权案件核查、联合执法办案等方面的执法培训,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针对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化、网络化、国际化凸显的态势,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国际刑警组织及有关国际执法机构连续开展了多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执法行动,取得积极成效。这些迹象都表明,知识产权执法已呈现出跨国联动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