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3.2.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救济方式不断丰富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方式有行政确认、行政查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查处等救济方式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最常用的救济方式。以行政调解为例,20世纪80年代《商标法》与《专利法》制定时并没有规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裁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的职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增加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八十三条也对同一情形作出了规定。[25]以行政查处为例,历次修改的《专利法》对其赋予的权力都呈不断加大的态势,尤其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调查取证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方式在不断丰富与完善,行政保护措施和手段在不断多样化,保护力度在不断强化。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三种。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而为私权提供保障的救济渠道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实现,这也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做法。民事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公力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立法初期也只是在部分行政行为有所体现。例如,1984年《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权利人启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力度,增强对知识侵权行为的打击,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设置刑事诉讼救济方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2011年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完善了刑事诉讼救济方式。此外,还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作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正在形式,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各个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正在形成多元协同的保护合力,营造一种能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