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扑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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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式影响和“躯体”式影响

心理生活空间内准物理事实和准社会事实,并不完全代表其相当的客观的物理事实和社会事实。然而,这些心理事实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理事实和社会事实的结构。个体生活空间内准物理事实的一种变化,常常是物理环境中一种客观变化的结果。

人们能够大体上区别生活空间受到外部影响的两种情况:(1)影响能够通过知觉过程的方式而发生。关于讨论中的物体,这种影响通常导致其区域的认知结构的变化(85)。(2)躯体式影响。一块石头可能击中个体,并使他受伤或失去意识。这块石头未必出现于该个体的知觉域之内。

也许不能确定,这类躯体影响是否应该由心理学来论述。当然,对物理物体的知觉和因石块打击所遭受的伤害,这是属性很不相同的事件。但是,一种知觉影响也可能超出生活空间的认知结构的变化。例如,它可以产生目标的变化,并导致个体行为方向的变化。另一方面,一种躯体影响,例如中毒,也能够使生活空间内发生深远的认知变化。知觉过程和躯体影响因此能够在每个方面改变生活空间。人们必须记住,从物理物体的躯体影响过渡到它们的知觉物体的影响,根本不是一种突然的过渡。

关于动作域,这点尤为清楚。例如,当个体搬运一块沉重的木料,并把木料推向一边或搬离地面时,当他游泳时、当他走上台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运动时——那时在环境和个体状态中所发生的由物理物体引起的变化,不是单独知觉过程的结果。此外,甚至在知觉心理学内,我们也发现这两种不同类型影响的过渡和相互作用。例如,注视太强的光线,可能造成眼睛的损伤。与此相似的是,气氛条件不仅通过知觉,而且通过其他方式来影响个体。

下面我们论述纯“躯体”影响,仅仅是就它们联系于行为和知觉来说的。但是我们要强调,这种区别也不是一种基本区别,心理学不可能完全不顾躯体的影响。在物理世界对生活空间的所有这些影响之间,就它们造成个体的某些变化来说,也许存在着某种动力类似性。

同样,社会学事实也未必通过知觉过程来影响个体的心理生活空间。一次逮捕,由一条新法律引起的个体法律位置的变化,或者一位新雇主的到来,都能够像一块飞来的石块那样,从外部产生影响,并基本上改变个体的情境。这种改变不必是先前心理情境的动力结果。

心理学能够使用什么概念来论述这类“非心理学”因素的影响,这是我们后面将要论述的一个难题。总之,这类因素对知觉和行为影响的范围之大,使得心理学不可能不顾及这类影响。这意味着,我们在原则上应该可能描述生活空间内个体的所有躯体变化。同时,它证实了我们的观点:心理学和生物学本质上是分不开的,对它们加以区别仅仅是由于兴趣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