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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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

中国与东盟决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必将为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形成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制度化建设是联结各方关系的关键环节。双方对此已有许多共识。突出表现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反复提及体制、机制的作用。如第1条“目标”中关于“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第2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中关于“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第5条“投资”中关于“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第11条“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建立适当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等等。

文明制度、法律制度,这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尤其是解决跨国关系问题,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形成若干具体的制度安排,如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投资协议和其他经济合作协议,为进行合作型法律博弈,包括投资领域的法律博弈,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实现经济顺利运转的要求,必然依赖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促进与制约。这里应把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结合起来考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解决问题也必须在制度上出现一些不仅从逻辑上说应该是可能出现的,而且从实践上说应该是能够实现的变化。”〔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2页。中国与东盟之间,正是已经出现了实行合作型法律博弈的现实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