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庆元条法事类》与《天盛律令》的修纂形式比较
虽然宋朝修纂的“编敕”或“敕令格式”部数众多、卷帙浩繁,却很少流传至今。只有残本《庆元条法事类》还能窥其一斑。所以能与《天盛律令》比较的就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为了便于比较,先看看《庆元条法事类》的成书经过和修纂形式。
淳熙二年(1175),宋孝宗下诏将吏部现行的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将同类的敕、令、格、式、申明编在一起,编成《吏部(七司)条法总类》,这是首次分类编辑的法令、法规汇编。
淳熙六年(1179)正月庚午,丞相赵雄奏:“士大夫罕通法律,吏得舞文。今若分门编次,聚于一处,则遇事悉见,吏不能欺。”乃诏敕局取“(淳熙)敕令格式”和“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纂为一书。淳熙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成,赐名《淳熙条法事类》,计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为总门23,别门420。“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以明年三月一日颁行。”由此可知,《淳熙条法事类》,是法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
庆元二年(1196)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录乾道五年正月至庆元二年十二月终续降指挥,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会要》云二百六十六卷,《书目》云二百五十六卷)四年九月丙申上之。嘉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四百三十七卷,《书目》云八十卷。(庆元)元年诏编是书”。
据此可知,《淳熙条法事类》有四百二十卷,《庆元条法事类》有四百三十七卷。后者总条数不少于5800条。据日本学者川村康统计,现存残本《庆元条法事类》计有敕887条,令1781条,格96条,式142条,申明260条,总计3166条(不包括重复的条文)。该书原有437别门,现存188别门,仅占原书的43%,可见原书规模之浩大。
《庆元条法事类》虽然编自南宋中期,但是其法典修纂内容源自北宋。南渡以后,随着赵氏政权的重建,法律制度也随之重修,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这一时期,法典修纂形式在性质上延续北宋神宗的改革,其律、敕、令、格、式以及断例等法律形式在效力等级上,仍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马端临概述说“熙宁中,神宗励精为治,议置局修敕,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于罪戾而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自元祐变熙宁之法,绍圣复熙宁之制,以后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寖繁,至是,乃有此诏。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嘉祐条法》,将《嘉祐敕》与《政和敕》对修。绍兴初,张守等上《对修嘉祐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颁行。于是熙宁、元祐、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前揭宋代每一朝的《编敕》都是在前一朝的基础上删改修订的。孝宗《乾道新书》改自《绍兴重修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改自《乾道新书》,《淳熙条法事类》改自《淳熙敕令格式》,且《庆元条法事类》又是对《淳熙条法事类》的修订,“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前揭学界在比较《天盛律令》与《唐律》《宋刑统》之间的修纂形式和内容之后,得出西夏法典与唐、宋律有很大不同。但是若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后就会发现有很大相似性。
首先比较一下两者的内容。学者以为“将《天盛律令》诸门内容与《唐律疏议》《宋刑统》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在《天盛律令》150门中,91门的内容是《唐律疏议》《宋刑统》所没有的,约占60.7%。其他59门的内容与唐宋律相近,约占39.3%”。其实将《庆元条法事类》与《宋刑统》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内容的增加幅度和数量远远超过《天盛律令》的增加幅度和数量。现今残本仅是原书的百分之四十三,其敕(887条)就比《宋刑统》全部律(502条)多出近1倍。《庆元条法事类》残存的令格式2279条,是《宋刑统》全部令格式(202条)的11倍多。具体内容,与《宋刑统》相比,《庆元条法事类》大大增加了经济方面的法规,残存的就有5门十卷之多。同时还增加了在《宋刑统》中几乎空白的“蛮夷门”及“道释门”。所收的行政法规及民事法规均大大超出《宋刑统》。
《庆元条法事类》作为宋代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汇编,它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内容极为丰富。可以说除了因两国国情不同,调整社会关系诸多矛盾冲突关系的方式有所不同外,如《天盛律令》所载有关牧业生产、管理等,肯定比《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九畜产门的规定具体且丰富,如卷十一中的草果重讼门,卷十五养草监水门,卷十九的畜利限门、牧盈能职事管门、牧场官地水井门、贫牧逃避无续门等。
《天盛律令》比《宋刑统》增加了较多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法规方面的内容,与《庆元条法事类》相比就有较大差距。
《天盛律令》卷九,共计7门90条,主要是对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至卷七十五为刑狱门,分为18个小类。此门已不完整,但仍记载了宋代刑事审判的程序、法官的责任及囚犯的管理等一系列法规。卷七十六为当赎门,计分两门,是有关官当和赎罪的法规。
《天盛律令》卷十,共5门89条,主要是对官吏品级编制、迁转考核、赴任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从卷四至卷十三为职制门的内容,分为51个别门,涉及官吏的职掌、官品、考课任用、叙复以及致仕、荫补、封赠等,几乎涵盖了宋代官吏制度的各项法规,对研究宋代官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选举门卷十四、卷十五,分为10个别门,涉及文武官员荐举、文学授官、考试、换授官资等。卷五十二为公吏门,分为3个别门,是有关公吏的职责、升降方面的法规。卷十六至卷十七为文书门,有11个别门,内容涉及制书、赦书、表奏及各种文书的格式传递执行及管理,各种印章雕刻管理,书籍的雕印及禁约等,其细密周详远非《天盛律令》可比。
又如《天盛律令》卷十一,共计13门95条,主要内容是关于诈伪、出典劳力、田地、房舍、财产纠纷、使节往来、宗教管理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十至卷五十一为道释门,分为11个别门,涉及道士、僧人的剃度及管理等一系列法规,是宋代的宗教法。卷七十八为蛮夷门,分为6个别门,是有关少数民族入贡,及归明人、归正人的法规。还有散见的“奉使门”“馈送门”“差借舟船门”都有相应的规定。
又如《天盛律令》卷十五,共计11门86条,主要内容是对于各种地租以及对灌溉、河渠管理、保护的规定。卷十六,共计8门46条,全卷遗失,从保存名略条目可知大致内容为关于农户登记管理与地租分成等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七至卷四十八属赋役门,分为12个别门,包括拘摧税租和税租账,是有关租税征收及管理的有关法规。卷四十九为农桑门,分为2个别门,主要内容是劝课农桑和农田水利。
再如《天盛律令》卷十七,共计7门58条,是对度量衡标准、钱币使用以及仓库管理制度等规定。卷十八,共计9门56条,是对于商业活动征收各种榷税专卖和对他国贸易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十至卷三十二为财用门,分为8个别门,内容包括上贡钱物、经总制钱、封桩、应在、点磨隐陷、理欠、钱币的铸造及管理等属财经方面的法规。卷三十六至卷三十七为库务门,分为10个别门,内容涉及场务的管理及商税的征收、仓库的管理及杂买粮草等。卷二十八至卷二十九为禁榷门,分为14个别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系当时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专卖的法规,包括盐、茶、酒曲、铜等;二是有关钱币的法规。
总的来讲,《天盛律令》比《宋刑统》增加的内容,绝大多数也是《庆元条法事类》所增加的内容,而且《庆元条法事类》内容更加的丰富、详尽和细致。《天盛律令》现今所见本虽有所佚失,不是全本,但根据《名略》两卷可知其佚失门类之要点,而《庆元条法事类》是残本,佚失部分已不可知晓。故仅从《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已与《天盛律令》内容多有相同处,可以想见,全本的《庆元条法事类》与《天盛律令》会有更多相合、相同处,应是符合历史逻辑的推理。
另外,《天盛律令》的修纂形式与宋代“编敕”“敕令格式”修纂形式更接近。理由有四。一是《天盛律令》是一部综合法典,与《唐律》《宋刑统》偏重于刑律不同,全部律令条文的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西夏社会生活,给西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大量资料。这与《编敕》《敕令格式》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条法事类》的修纂旨趣一致。
二是《天盛律令》自身的名称“改旧新定”,很形象地把握了“编敕”是每朝根据当时情况改删已有的旧法典而重新修订新法典的特点,即所谓“以后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天盛律令》所附《颁律表》“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续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对此,史金波先生解释说“《律令》既称‘改旧新定’,自然在此之前西夏已有法律。《天盛律令》书首的《颁律表》中有‘用正大法文义’‘比较旧新律令’‘着依此新律令而行’等文字,皆可作为西夏早有《律令》的佐证。《颁律表》又指出,旧律有‘不明疑碍’处,故而要加以修订”,“在黑水城遗址发现的西夏文献中,除《天盛律令》外,尚有西夏文手写本《新法》《亥年新法》。可知西夏也非止一次修订法律”。由此与宋代文献记载每次修纂《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的背景原因和实际操作颇为相似,这类记载很多,文繁,仅举一例如下:
(淳熙)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敕、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敕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敕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敕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缘为奸。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
三是西夏《天盛律令》共二十卷,未明确区分若干律,各部分内容排列次序与《唐律》《宋刑统》差别很大。但是它与宋代编敕《庆元条法事类》“各分门目,以类相从”却很相近,《庆元条法事类》在宋代有两个版本流行,一为437卷别门本,二为80卷总门本。前者是以一别门为一卷计算,后者是以总门分卷,某一总门内容多者,则分成若干卷,即一卷中包含若干别门。《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八十卷总门本相近的是每卷有多少不等的门,共150门,分1461条。
四是宋人称《宋刑统》为“刑统”或“律”,而对“编敕”“敕令格式”等法典又称作“条法”,如“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宜令具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建炎)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可见“条法”者,即是“敕令格式”法典的通称。而这个名称在《番汉合时掌中珠》有相近的表述:“都案案头,司吏都监,局分大小,尽皆指挥,不许留连,莫要住滞,休做人情。莫违条法,案捡判凭,依法行遣。”再者,引文中“尽皆指挥”的“指挥”在宋代就是“诏敕”的同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