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
不同于主要为自益信托的营业信托,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指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包括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者家族财产的所有权人,家族财产的所有权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家族财产的共同拥有者如夫妻。
(一)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法律特征
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相比,家族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族信托委托人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
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当委托人为自然人时不受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营业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其主体资格只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即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可。
2.委托人不是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一般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是受益人,而家族信托一般情况下是他益信托,虽然有时候委托人也会成为受益人中的一员,但更多时候,受益人是委托人之外的家族其他成员甚至包括将来出生的家庭成员,在慈善信托的情况下还包括家族之外的成员。
3.家族信托委托人拥有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
营业信托的格式合同中,委托人拥有的只是《信托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在家族信托中,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订做出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
(二)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以下四项法定权利:
1.委托人的知情权
《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
《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解任权、辞任同意权和新受托人选任权
《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三)家族信托委托人的约定权利
家族信托委托人除了拥有以上四项法定权利外,还可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作为“保留权利”。
1.家族事务管理权
家族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很多事务属于家族内部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适于委托家族成员之外的人或机构进行管理,很多事务也超出了受托人管理的能力和营业范围。对于哪些家族事务需要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哪些事务需要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亲自管理,需要在家族信托文件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2.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参与权
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管理家族财产特别是经营家族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家族企业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因此,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进行约定,由于家族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不能以所有人的身份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只能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家族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受托人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参与管理。
3.家族信托保护人的选任权
在委托人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受益人年幼等情况下,需要任命家族信托的保护人(Protector),《信托法》只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制度,没有规定私意信托的保护人制度。需要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保护人的资格、选任、撤销、权限等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
(四)家族信托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因不履行该义务而发生的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原则上已经没有任何法定的义务和责任。通常情况下,家族信托文件约定的委托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补偿受托人费用
家族信托涉及复杂的家族财产与家族事务的管理工作,受托人需要承担信义和谨慎的义务,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具有专业的管理技能,才能完成受托人的职责,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直接支付或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受托人在管理家族财产与家族事务中,如果从自己的固有财产中预先支付了管理费用,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直接补偿或者从信托财产中补偿受托人所支出的费用。
2.依约定更换、补充家族信托财产
在保护性与禁止挥霍信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受益人取得稳定的信托收益,当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者由于市场原因,不足以支付受益人信托文件约定的固定收益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依约定更换、补充家族信托财产。
3.依照约定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
对于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以家族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受托人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信托财产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的职责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事务,如因委托人自身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自己承担损失。
二、受托人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信托意愿,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一)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法律特征
与营业信托的受托人相比,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受托人可以是营业信托机构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营业信托机构,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2.受托人受托管理的标的为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
我国目前营业信托受托的标的只涉及财产管理,家族信托受托管理的标的除了资金、不动产、家族企业股权、艺术品和文物等家族财产之外,还包括如家族治理、家族成员的教育、家族税务筹划等复杂的家族事务管理业务。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家族信托文件进行特别的约定
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对营业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而几乎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都是针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管理的具体情况“量身订制”的,需要结合受托人的资质、能力,委托人、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家族信托的目的进行特别的约定。
(二)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范围
在我国,受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信托法》允许的我国目前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民商事主体非常广泛,但实际上由于家族信托一般具有保护和传承的目的,交与受托人管理的家族信托财产投资理念偏于保守,适合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民商事主体如下:
1.自然人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对于一些涉及的财产管理事务和家庭管理事务比较简单,并且设立持续时间较短的家族信托,可以由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但对于期限较长,管理的家族财产数额巨大,涉及的管理事务非常复杂的家族信托,自然人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专业技能上都很难胜任。另外,《信托法》颁布十几年来,我国由自然人作为受托主体的民事信托一直没有发展起来,除了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信托文化传统与宗教传统的原因外,我国一直缺乏民事信托法律支持的环境也是重要原因。如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受托人条例》,民事信托的认定标准、受托人的信托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财产转移的标准、税收政策都不明晰。自然人不像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那样具有足够的财力和专业知识来制订对自己利益保护比较周全的信托合同,自然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将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可能引发众多的纠纷。
2.信托公司
在《信托法》许可的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民商事主体中,毫无疑问,我国的信托公司拥有以下巨大的优势:第一,拥有营业信托牌照。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使信托公司在从事家族信托业务中,取得国家立法与监管机构的支持、受托人信任、相关登记机构配合、司法机关认可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第二,具有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公益信托活动。另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第三,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在过去的几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信托业实现经营收入954.95亿元。信托公司拥有的强大资金实力可以为其向家族信托业务转型提供经济支持。
但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托公司以前从事的大都是集合信托业务,缺乏从事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业务的经验和必要的人才储备;第二,信托公司目前盈利能力很强,缺乏向家族信托这样“费时费力”个性化资产管理的业务转型的动力;第三,缺乏安全性的产品配置。尽管近几年信托公司的业务非常红火,但实质上信托公司经营的产品为按照五级贷款分类制的次级债。这类产品收益高风险也大,投资这类产品与设立家族信托的保护性职能相去甚远;第四,缺乏客户积累。信托公司以往的运营模式为:产品端成为银行等机构的“通道”,销售端委托给“第三方理财机构”,尽管盈利能力很强,但缺乏家族信托客户的积累。
3.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拥有巨大的客户优势。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较早,其拥有的结算、网点和地域优势使其拥有国内大部分的高净值客户;第二,拥有对高净值客户的服务观念优势。由于面临银行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各个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客户经理已经具有了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这种服务理念对从事家族信托业务至关重要;第三,能够提供多种安全的理财产品优势。家族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一般需要遵循低风险、安全与保障的投资理念,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种理财产品是家族信托投资的首选。
但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从事家族信托业务,也面临以下问题:第一,不具有营业信托资质。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能以营业信托机构的身份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第二,商业银行缺乏从事家族信托事务性管理的人才。
另外,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比较近似的金融机构还有货币性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等。
4.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能够设计符合委托人意愿并且具有法律可行性的家族信托框架方案;第二,起草各种家族信托文件并办理各种家族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第三,可以受托对家族事务进行管理。家族事务既涉及复杂的婚姻、亲属、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公司、合伙、金融、税收等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及复杂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家族事务进行管理是律师的长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可以对涉及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家族事务进行管理,对于涉及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宜从事。这是因为:第一,律师事务所与商业银行一样不具有营业信托资质。虽然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信托法》并不禁止律师事务所以民事信托受托人的身份从事家族信托事务的管理,但中国银监会禁止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营利性的家族信托财产管理;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身没有可供投资的产品,一般也不具有投资理财的专长。
5.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
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是指独立于银行、信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中介理财及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为家族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也可以针对客户的需求,为家族提供各种事务性的服务。作为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第三方理财机构能够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助委托人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家族信托资产中配备各种金融工具;第二,积累了一部分高净值的客户资源。第三方理财机构在从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信托产品的销售、基金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积累和形成了一些宝贵的客户资源。如恒天财富、诺亚财富等第三方理财机构都积累了上万家高净值客户资源;第三,以家族办公室名义出现的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一般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家族事务具有突出的管理能力,能够提供非常专业的家族事务管理服务。
但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同样不具有营业信托资质、不具有产品优势,其获得客户的认可需要经过较长阶段的市场竞争,需要有出众的理财业绩与突出的事务管理能力。
通过以上分析,在我国,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各具优势,也各有不足。信托公司具有牌照优势,但欠缺的是产品与服务;商业银行具有产品与客户优势,但欠缺的是牌照与事务性管理人才;律师事务所拥有信托框架设计与信托文件制作、家族信托法律事务性管理的优势,但欠缺的是信托牌照与资产管理技能;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具备较强的市场能力,但欠缺的是牌照、产品与信用能力。可以讲,我国的家族信托市场为以上机构都敞开了大门,谁都无法单独将家族信托业务做好,需要以上几类机构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分享家族信托这一充满市场前景的“蛋糕”。
(三)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概括来说,家族信托受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基于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身份而具有的法定权利
受托人是家族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受托人因此成为信托财产中的动产的实际占有人,需要经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名义所有人。受托人具有以自己名义提起信托财产不当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及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权。以上的权利是基于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身份而具有的法定权利。
2.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权
因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都是“量身订制”的,受托人的权利需要由信托合同具体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对家族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进行协商,并赋予受托人相应的管理权。
3.基于信托合同约定的报酬请求权与补偿请求权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如果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请求支付其担任受托人期间报酬的,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受托人对于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补偿请求权属于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信托财产的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提出请求。
4.受托人的辞任权
《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四)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要遵守以下义务:
1.忠实守信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依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条款行使家族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的管理权,否则将承担违约背信的责任。
2.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受托人管理或处理家族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时,其一切行为都必须是善意的,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必须以实现家族信托目的,以及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受托人要精心管理家族信托财产,防止出现亏损。受托人要慎重处理家族信托事务,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受托人由于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致使信托财产受损或者家族事务处理失当,要负赔偿责任。
三、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人。
(一)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与营业信托的受益人相比,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非常广泛
家族信托不同于营业信托,一般为他益信托,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主体非常广泛,除了委托人可以做受益人外,委托人的子女、亲朋、家族企业的员工、社会上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2.受益权的客体非常广泛
营业信托的受益权的客体一般是财产性权利,家族信托的受益权除了财产性的权利外,还包括基于家族信托所制定和产生的受益人享有特殊的教育、医疗、休闲娱乐等受益权。
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较为复杂
家族信托因为具有家族财富传承与家族企业治理的功能,委托人往往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将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到受益人即委托人的亲属手中,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也可能不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远较营业信托复杂。
(二)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
家族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的亲属,有时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1.亲属
与委托人具有姻亲和血缘关系的人称为委托人的亲属,包括委托人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等,亲属是家族信托中成为受益人的主要主体,使家族财富能够在自己的子女及其后代手中得到传承与扩大、家族人丁兴旺是很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
2.家族企业员工
为家族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员工也是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受益人群体,做好非亲属的家族企业高管激励制度安排是保障家族企业平稳过渡,促进家族企业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
3.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包括曾经给委托人提供帮助的人,以及委托人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特殊人群设立的公益信托。
(三)受益人的权利
《信托法》赋予了受益人与委托人相同的四项法定权利,即受益人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受托人解任权、辞任同意权和新受托人选任权。受益人还享有与委托人一样的家族事务管理权、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参与权、家族信托保护人的选任权等约定的权利。另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信托利益分配权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分配权。至于信托利益的内容、多少、分配条件和分配时间等,均由信托文件规定。
2.特殊的教育、发展支持权利
为了家族能够兴旺发达、家族成员能够更好地发展,一些富裕的家族还为家族成员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资源,设立专门的家族基金支持家族成员事业的发展。
3.享受特殊的保健、休闲资源的权利
一些富裕的家族也为家族成员提供了特殊的保健、休闲资源,使家族成员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为家族成员提供高品质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受益人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在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委托人会通过家族宪章或者信托文件,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受益人遵守这些行为规范是其获得受益权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