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增订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597/23508597/b_23508597.jpg)
第二节 地方督抚人事变迁的统计分析
本节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各省督抚任职的基本状况进行数字统计,包括任职人次、任职背景、在职年龄、任期时间、任职频率与离职原因等方面,以期分析该时期地方督抚人事变迁的一般情形。
(一)任职人次
清末新政时期各省有多少任督抚呢?因为有同一人任同省督抚两次以上及多次出任不同省份督抚的情形,故督抚总体人数与其任职总人次数并不相同,前者应该小于后者。通过对各省督抚任职人次的数字统计,可以反映出全国范围内各省督抚任职的总体情形。详情见表2-5。
表2-5 清末新政时期各省督抚任职人次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75_0001.jpg?sign=1738866922-MfZZm6yjAZ4gclzVmX6tAaDVcszi429a-0-8ec91dfb14b938b7575216ccfe84dc12)
说明:本表中各省督抚含实任、署理与护理等各种情形,有同一人在同一省份先署理后实任者一般以一次计算。
表2-5显示,清末新政时期各省总督任职共计89人次,巡抚168人次。除了新设的东三省总督与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以及裁撤的云南、湖北、广东巡抚和设而又裁的江淮巡抚,其余各省督抚任职大都在10人次及以上,最高者如山西巡抚竟达18人次之多。各省督抚大都平均每年有一次及以上的更动,可见新政时期督抚调动的频繁(以下还将做进一步的任职频率统计)。
(二)任职背景
督抚任职背景指其出任督抚之前的官职,也即铨选督抚的各类官职来源问题。清代任官之法,初因明制,内而大学士至京堂,外而督、抚、藩、臬,由廷臣会推,后停止会推,改为由吏部开列具题请旨。一般情况下,督抚出缺,除由特旨补授以外,各省总督,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开列,各部侍郎、各省巡抚升任;各省巡抚,由内阁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各省布政使升任。
另外,总督多由总督互调,也有由布政使超擢者;巡抚多由巡抚互调,也有由按察使超擢者。有人研究认为,清代督抚之甄补实以自布政使直接升任最为理想,因为布政使一般由按察使升任,因而最具在地方临民治事的经验。据统计,清代督抚自布政使直升者约占总数的一半,同光时期更是高达80%;布政使以外的其他官职则依次为侍郎、内阁学士、提督、都御史、将军、按察使、尚书、道员、府尹与寺卿、都统等。
清末新政时期督抚任职背景统计如表2-6。
表2-6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背景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76_0001.jpg?sign=1738866922-LeSHi72eYOBirZrSjd5apYIH4cpPeu6b-0-a63dad0a75605c5343c2443cb03c37ee)
说明:总督任职背景的其他类包括直隶候补道、督办川滇边务大臣、督办川粤汉铁路大臣和清军第二军总统;巡抚任职背景的其他类包括督办边防大臣、督办统税大臣、帮办津浦铁路大臣、仓场侍郎、邮传部右丞、奉天左参赞、奉天民政使、黑龙江民政使和陆军第六镇统制。
表2-6显示,清末新政时期督抚的任职背景与上述一般情形略有不同。除督抚自身的平行互调以外,布政使确实是升任督抚的重要官职,但侍郎、内阁学士、提督、都御史等官职则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出任总督者巡抚多于布政使,将军也有一定的数量;出任巡抚者漕督与河督为数不少。至于有军机大臣任总督的情形两例:宣统元年(1909)那桐署直隶总督,宣统三年(1911)袁世凯以开缺军机大臣任湖广总督;还有总督任巡抚的情形6例:光绪二十七年(1901)、三十年(1904)湖广总督张之洞兼署湖北巡抚,光绪三十年(1904)暂署两江总督的端方回任江苏巡抚,光绪三十四年(1908)、宣统元年(1909)东三省总督徐世昌、锡良兼署奉天巡抚,宣统三年(1911)前陕甘总督升允署陕西巡抚。这些都是特例。另外,这个时期有督办川粤汉铁路大臣、帮办津浦铁路大臣、陆军第六镇统制和清军第二军总统等新式官员出任督抚的情形,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现象。
(三)在职年龄
官员在职年龄往往与其政治作为相关。通过逐年统计各省督抚在职时的实际年龄,可以从一个侧面观察各省政治运作的一些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在职年龄统计如表2-7。
表2-7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在职年龄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77_0001.jpg?sign=1738866922-1x8OqKtaTXczZ69PbWAeRpRExPgAJ9nA-0-5e75bc876a31a479c94d59fd3b034624)
说明:①同一省份一年有二人及以上任督抚者,按任职时间长者计。②各省督抚平均在职年龄为其各年年龄的平均数。
表2-7显示,清末新政时期9个总督中平均在职年龄在55岁以下的有直隶、两广2个;55~60岁的有湖广、四川、云贵、陕甘、东三省5个;60岁以上的有两江、闽浙2个,其中最高者为闽浙总督66.1岁,最低者为直隶总督51.3岁。19个巡抚中平均在职年龄在50岁以下的有广西、湖北、奉天、吉林、黑龙江5个,50~55岁的有湖南、山东、山西、陕西、云南5个,55~60岁的有江苏、安徽、浙江、江西、贵州、河南、江淮7个,60岁以上的有新疆、广东2个;其中最高者为新疆巡抚62.2岁,最低者为吉林巡抚44.2岁。合计总督平均在职年龄为58.5岁,巡抚为53.8岁。
(四)任期时间
清代官员任期无定制,督抚也不例外。督抚为省级行政长官,其任期时间长短,与各省行政运作密切相关。通过对各省督抚任期时间的统计,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各省行政运作的一些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期时间统计如表2-8。
表2-8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期时间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80_0001.jpg?sign=1738866922-izLTzjEevqdlHCQIAQxZRsSrJDlALQRw-0-f1e086af19a0e971afaeefdac5e98aa2)
说明:①本表为各省督抚每次任职时间统计,同一督抚任职多次者按其任职次数分别统计;②新政前已任督抚者,其任职时间一律从新政开始的1901年1月29日起开始计算。
表2-8显示,清末新政时期89任总督中,任期半年以下者37人次,占总数的41.6%,任职1~2年者17人次,占19.1%,未到任者12人次,占13.5%,任职半年至1年者8人次,占9.0%,合计任期2年以下者74人次,占总数的83.2%,任期最长达5年以上者仅2人,即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168任巡抚中没有任职5年以上者,其中任职半年以下者66人次,占总数的39.3%,任职1~2年者34人次,占20.2%,任职半年至1年者24人次,占14.3%,未到任者17人次,占10.1%,合计任期2年以下者141人次,占总数的83.9%。有人统计此前四十年(1860~1900)的各省督抚任职时间,发现总督任职1~3年者占51.1%,任职3年以上者占48.9%,最长任期有达12年以上者2人,其中1人长达25年;巡抚任职1~3年者占72.2%,任职3年以上者占27.8%,最长任期有达9~12年者4人。另据有人统计从嘉庆朝到光绪朝(1796~1908年)的各省督抚任职时间,认为总督平均任职为2~3年,巡抚为1~2年。
显然,清末新政时期均有明显降低的趋势。
(五)任职频率
任职频率指各省督抚每年平均任职人次数。通过任职频率的统计,可以观察各省督抚更动次数多少的情形。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频率统计如表2-9。
表2-9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任职频率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81_0001.jpg?sign=1738866922-FVTXrJrht3RCPsGJwetEnZRkKOyaF476-0-2a6f23f7001c62724d54a71cb2d079ce)
说明:清末新政时期一律按11年整计算,不足11年的按实际年数计算:东三省总督、吉林与黑龙江巡抚各5年,湖北、云南、广东巡抚各4年,奉天巡抚3年,江淮巡抚3个月。
表2-9显示,清末新政时期9个总督中,每年更动1次及以上者有两江、闽浙、湖广、两广、四川5个,其中最高者闽浙达1.4次;19省巡抚中每年更动1次及以上者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广西、湖南、湖北、广东、江淮、奉天13省,除江淮巡抚因仅设3个月即裁废外,江苏、山西、湖北3省均高达1.5次及以上。由此可见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更动的频率之快。
(六)离职原因
督抚任职情形大致有章可循,但离职原因则颇为复杂。兹将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离职原因分为升、调、革、病、卒、开缺、回任、裁缺与其他9类。(1)升:总督可升任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巡抚可升任总督、河督与漕督、尚书、将军。(2)调:总督可互调,或调尚书、将军、河督与漕督;巡抚可互调,或调侍郎、都统。(3)革:为缘事革职或解职。(4)病:因病开缺或解职。(5)卒:因去世出缺。(6)开缺:缘事开缺或开缺另候简用。(7)回任:暂署或暂护者回本任。(8)裁缺:裁废职缺。(9)其他:死于就任途中,武昌起义后自动去职或被捕、被杀、自杀,光复后任都督,清帝退位后自动解职。详情如表2-10。
表2-10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离职原因统计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B9FCD2/12197313003547606/epubprivate/OEBPS/Images/figure_0082_0001.jpg?sign=1738866922-8TX1ewVSTAbmz47YcOygh6ax6SBALrmq-0-e2e8a00838387869a0e8fba8b7799eba)
清末新政时期督抚离职原因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因辛亥革命打乱了原有的正常政治秩序,革命前后各省督抚情态各异,清政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除此而外,表2-10显示,首先该时期督抚离职原因仍以调任为最多,总督占29.2%,巡抚占31.5%,其中尤以各自互调为多;其次便是暂署或暂护者的回任,总督占29.2%,巡抚占17.3%。这两种情况正是该时期内督抚调动频繁的又一佐证。另外便是因病去职与卒于任两种原因,总督合计占14.6%,巡抚则占10.1%,也是不小的比例,这与督抚在职年龄偏高密切相关。
总之,从人事变迁情形来看,清末新政时期的地方督抚群体有三个显著的特性:一是任职人次数较多,任期时间过短;二是在职年龄偏高,健康状况堪忧;三是任职频率太高,更动过于频繁。这些都对新政有着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