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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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裁撤云南、湖北、广东巡抚

督抚同城是清代督抚制度特有的现象。按清制,总督治兵事,巡抚理民事,巡抚例归总督节制。督抚同城,本以互相牵制,然权力交叉重叠,权责难分,矛盾在所不免。同治五年(1866),广东巡抚郭嵩焘曾痛陈其弊,称:“督抚同城,巡抚无敢自专者,于是一切大政悉听总督主持;又各开幕府行文书,不能如六部尚书侍郎同治一事也,而参差杌陧之意常多。”或是巡抚形同虚设,或是督抚之间相互倾轧。“同为君子而意见各持,同为小人而诪张倍出。……则贤者永不得有为,中材亦因以自废”。薛福成进而认为:“一城之中主大政者二人,志不齐,权不一,其势不得不出于争。若督抚二人皆不肖,则互相容隐以便私图,仍难收牵制之益,如乾隆间伍拉纳、浦霖之事可睹矣;若一贤一不肖,则以小人惎君子力常有余,以君子抗小人势常不足,即久而是非自明,赏罚不爽,而国计民生之受病已深,如康熙间噶礼、张伯行之事可睹矣;又有君子与小人共事不免稍事瞻循者,如乾隆间孙嘉淦、许容之事可睹矣;若督抚皆贤,则本无所用其牵制,然或意见不同,性情不同,因而不能相安者,虽贤者不免,曾文正公与沈文肃公葆桢本不同城,且有推荐之谊,尚难始终浃洽,其他可知矣。”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2,职官18,考8915~8916,《十通》第十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可见,督抚同城流弊甚大,改革势在必行。

清代督抚同城情形有四:福建有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住福州府,湖北有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住武昌府,广东有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住广州府,云南有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住云南府。在福建,因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行省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其督抚同城问题相应解决。至于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之制的改革动议于戊戌变法时期,一度反复,裁而复置。

光绪二十四年(1898)七月十四日,在百日维新的高潮中,光绪皇帝发布裁汰京内外冗官与闲职衙门的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与直隶、甘肃、四川等省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体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331页。戊戌政变以后,朝廷规复旧制。八月二十六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讨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究竟是否可裁的问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455页。九月十八日,军机大臣与吏部会奏认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不可轻易议裁:其一,督抚为国家重臣,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督抚制度经过长期演变,渐趋成熟,“实已斟酌尽善,无可置议”;其二,湖北、广东、云南三省“以江海奥区、岩疆重地,非督抚并立,不足镇摄非常”,裁并巡抚,总督难以兼顾,“窒碍颇多,不可不熟思审处”;其三,同城督抚各有专职,可互相牵制,以不至事权过重而坐大,且危难时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于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抚俱得其人,其收效当更宏远。……是督抚同城不但两不相妨,并可相助为理。现在时事日艰,实未可轻议裁并”。据此,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恢复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旧制,以曾鉌补授湖北巡抚,鹿传霖补授广东巡抚,丁振铎补授云南巡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482~483页。按:一般以为清廷在戊戌政变后复置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是在十月,误。一切回复如初。

新政时期,改革督抚同城之议再起。光绪三十年(1904)九月二十九日,云南巡抚林绍年奏请裁撤云南巡抚一缺,认为直隶、四川两省幅员广阔,政务殷繁,尚且可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云南当无督抚并设之理,裁撤巡抚一缺,总督完全可以兼顾,事实上云贵总督也曾多次兼署云南巡抚,而并无贻误,“可见两缺原无须两员,若并而为一,以总督兼管巡抚,责成愈专,事权归一,必于一切公事尤为裨益”。清廷将此折交政务处与吏部议奏。十一月初六日,政务处与吏部会奏,痛陈督抚同城弊害,认为:“督抚同城,往往或因意见参差,公事转多牵掣。现在时艰日亟,督抚尤宜专其责成,自不如即为裁并,以一事权而免推诿。”因而建议裁撤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两缺,分别由云贵总督与湖广总督兼管各该省巡抚事;至广东巡抚缺,因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尚在广西督办军务,应在其回省后再行请旨办理。清廷依其议。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256~5257页。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即行裁撤。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十七日,清廷调最后一任广东巡抚张人骏署山西巡抚;二十一日,即裁撤广东巡抚缺,以两广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德宗景皇帝实录》(8),卷546,《清实录》第59册,第254、255页。至此,清代督抚同城问题基本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