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灌区专项普查概况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
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
(二)普查范围
(1)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2)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包括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区)的总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灌区。
(3)机电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本专项普查中不再填报机电井灌区。
(4)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
(三)普查内容
1.灌溉面积
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2.50亩(含)~2000亩灌区
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
3.2000亩及以上灌区
(1)基本情况。
灌区名称,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计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与水费等。
(2)流量1.0m3/s及以上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
渠道名称,渠道功能,渠道过流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及陡坡)数量。
(3)流量3.0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
沟道名称,沟道过流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水闸、涵洞、泵站、农桥)数量。
(4)流量0.2(含)~1.0m3/s及以上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0.6(含)~3.0m3/s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
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水闸、涵洞、渡槽、农桥、泵站)数量。
(四)普查方式
1.灌溉面积普查
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工作。
2.灌区普查以总灌溉面积2000亩为规模界限。划分50亩(含)~2000亩,2000亩及以上灌区两种规模,进行灌区普查。
3.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灌区普查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灌区(以下简称“跨县灌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普查工作由地或省级普查机构组织,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各受益县普查机构填报普查表。
(五)有关名词解释
【耕地面积】是指灌区内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设计灌溉面积】按照灌区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数据填写。如果没有规划设计文件,为灌区最近5年来的最大年灌溉面积。
【总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有效灌溉面积。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是指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的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实际灌溉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