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政府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和原则
一、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全球转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第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可以积极促进世界各国的技术进步,从而开创一种低污染、低资源耗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这些技术的扩散,也有利于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我们应对《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积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并利用上述因素,为中国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坚持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保障我国应有利益为前提,不承诺任何与自身发展水平不适应的义务。即在没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前,不承诺具体的减排与限排义务。要从维护人民的正当生存权、发展权和良好的生活权出发,坚持温室气体人均排放尤其是人均累积排放的概念,强调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应从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上来正确把握履约进程中的主要矛盾,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和协商,反对一些发达国家拉、压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促进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金和技术的义务。
三、推动履约进程,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总的态度应是积极而又慎重地推动《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进程。首先,作为《公约》缔约方,中国应积极履行公约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包括编制和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制定并执行有关减缓气候变化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与中国长期努力并争取达到的许多具体目标是并行不悖的。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非附件——缔约方的义务,有利于中国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积极争取议定书能及时得到批准生效。为了推动京都议定书的批准生效,我们应积极参与有关议定书机制的谈判,尽可能在相关的技术性问题上推动谈判进程。
四、以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措施为基础,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能源方面入手采取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可以促进中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推进中国能源优质化的进程,加快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中国应本着对全球环境负责的精神,在保证长远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加快实施可持续政策和措施的速度和力度。应通过技术进步和经济手段,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能源结构,努力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增长率。应加快退耕还林还草速度,大力加强植树造林,进一步制止对森林的过度砍伐,充分发挥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巨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