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存货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2.1 取得存货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所得税法规定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会计成本确认为计税成本。
2.1.1 外购存货的差异
企业外购存货的财税差异如表2-1所示。
表2-1 外购存货的财税差异
【例2-1】黄海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2012年1月3日,黄海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黄海公司资金紧张,考虑到黄海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6月30日偿还材料款。2012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为360000元。
2012年1月3日,黄海公司采购材料时: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黄海公司购买材料的账面金额按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360000元进行计量,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因此,在材料消耗、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黄海公司是小企业,则上述会计处理中的“材料采购”账户的金额为400000元,并且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此时,财税一致,不存在差异,也不需要纳税调整。
2.1.2 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差异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的财税差异如表2-2所示。
表2-2 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财税差异
【例2-2】2012年1月1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12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甲产品抵偿该货款。甲产品市价为80000元,成本为7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深广公司的财税差异如表2-3所示。
表2-3 深广公司的财税差异
从表2-3可知,会计准则消除了债权方收到抵债的存货会计入账金额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工作量。
2.1.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差异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财税差异如表2-4所示。
表2-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财税差异
【例2-3】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2012年4月13日,东富公司以自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的办公桌置换宏达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0元的木板作为原材料,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均按100000元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行交换的资产具有商业实质,办公桌和木板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财税差异如表2-5所示。
表2-5 东富公司和宏达公司的财税差异
2.1.4 借款费用的差异
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入账金额计算与所得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2-6所示。
表2-6 存货借款费用的财税差异
【例2-4】江南公司为菲勒锻造公司制造两台大型设备,设备的生产周期超过一年时间。2012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2年,每年年末付息一次。2012年4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10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两台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完工交付。
江南公司按表2-7所示的方法计算贷款利息(假设利息资本化金额每半年计算一次)。
表2-7 江南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1.5 接受捐赠存货的差异
接受捐赠存货的财税差异如表2-8所示。
表2-8 接受捐赠存货的财税差异